
垦丁评论
当前,IP主题餐饮、快闪店、谷子店等“IP+实体消费”业态持续走热,不少经营者误以为“买正版手办摆着展示”“只是个人爱好收藏”便与侵权无关。事实上,将他人知名IP形象用于自身经营场景,哪怕声称“为爱发电”,也可能越过法律红线。
本案为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“奥特曼”形象被未经授权用于咖啡店经营的一审判决,明确了“陈列正版手办也可能侵犯展览权”“商品命名叠加IP元素足以构成混淆”等认定标准,对IP衍生品、主题店及谷子经济的合规经营具有典型警示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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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原告: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某文化公司”,奥特曼IP在中国大陆的独占被授权方,享有奥特曼系列形象的复制权、发行权、展览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)
被告:苏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某餐饮公司”,经营线下“某咖啡”实体店及同名下单小程序)
原告主张:
①某文化公司经“奥特曼”系列作品著作权人独占授权,在中国大陆行使奥特曼系列艺术形象和元素的多项权利,经多年运营具有极高知名度;
②被告咖啡店在实体店陈列大量奥特曼摆件、海报,将形象印制于杯具、纸巾等,在小程序使用奥特曼形象宣传,并以“M78星云”等元素命名产品,播放《迪迦奥特曼》主题曲《奇迹再现》作为背景音乐,易使公众误认该店铺为授权主题店,与奥特曼存在关联;
③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复制权、发行权、展览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,故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、销毁库存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。

被告辩称:
①被告未公开宣传案涉咖啡店为授权奥特曼主题店,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恶意;
②被告为奥特曼爱好者,花费数十万元购买正版手办、玩具摆置于店中供展示,仅出于自身爱好,未造成原告损失,且展览权并非我国法定的知识产权类型,故不构成复制权及展览权侵权;
③原告未举证损失,且被告店铺至今未盈利,主张100万元赔偿无证据且不合常理,请予驳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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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认定
本案争议焦点有三:一是被告是否侵犯复制权、发行权、展览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;二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;三是赔偿数额如何确定。
焦点一:著作权侵权成立
被告未经许可将“赛罗奥特曼”形象制作成大幅背景墙、在店中摆放大量奥特曼及怪兽的立像、手办、卡牌、卡册、徽章(部分标价出售),侵犯了原告的展览权;将“赛罗奥特曼”头像印制于打包杯上,侵犯了复制权与发行权;在点单小程序中以多个奥特曼形象作为首页图片,同时以奥特曼摆件作为饮品拍照背景,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。前述行为已经违反《著作权法》第十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五十四条。

焦点二:不正当竞争成立
除前述落入著作权范围的行为外,被告还在店内播放《奇迹再现》背景音乐,以“M78星云特调”“艾雷王闪电摩卡”等命名产品,在杯身、纸巾、门把手、鸡蛋仔上印制奥特曼元素,并在小程序用“饮品+奥特曼摆件”拍照宣传。从大众点评数百条消费者评价看,相关公众普遍误认为该店为经授权的奥特曼主题店,被告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焦点三:赔偿金额计算
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:
第一,作品知名度高——多起法院判决已认定“奥特曼”相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;
第二,参考许可使用费——根据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《许可使用合同(奥特曼主题店)》计算主题店的许可费用;
第三,侵权时间长——原告起诉后店铺仍持续经营,开庭后才停业;
第四,经营状况良好——店铺位于苏州热门街区、线上入驻平台、消费者评价众多。

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,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4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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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评析
一、陈列“正版手办”不等于免责,“为爱发电”的抗辩不成立
本案中,被告最核心的抗辩是“手办系自费购买的正版商品、仅为爱好者展示”,但法院已经明确,展览权是著作权人的法定专有权利,未经许可公开陈列美术作品的复制件就构成侵权,与手办是否正版、购买者主观是否善意无关。因此,对于部分主题店经营者而言,哪怕IP商品来源合法,未经许可公开展示正版商品仍可能触碰合规红线,不能把“花钱购买”当作免责理由。
二、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可双重认定——本案为何不属于“重复评价”
值得关注的是,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,对同一行为已认定侵害著作权并判令担责的,不再支持以不正当竞争为由重复主张。但本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(播放音乐、产品命名等)已超出复制权、展览权的覆盖范围,属于“已认定著作权侵权之外的独立混淆行为”,即超出部分,故法院分别认定并无不妥,不属于对同一侵权行为的重复评价。

这与我们先前解读过的泡泡玛特诉盒手屋、搜狗案(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同一事实不重复评价、不双重判赔)形成对照。本案的关键在于,不正当竞争行为超出了复制权、展览权的覆盖范围,属于“已认定著作权侵权之外的独立混淆行为”。这提示IP权利人,在对侵权行为合并起诉时,应区分“已落入著作权的行为”与“未落入的混淆行为”分别主张,避免被整体驳回;也提示经营者,即便使用不落入著作权,仍可能因混淆触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责任。
三、商品命名叠加IP元素是混淆“高发区”
“M78星云特调”“艾雷王闪电摩卡”“杰顿黑可可”等将奥特曼特摄元素直接植入产品名称,再配合杯身图案、合拍照宣传,足以使消费者误认被告店铺具有先关IP的授权关系。经营者在产品命名、宣传语设计上,应主动规避“知名IP元素+本品”的组合式表达,从源头降低混淆风险。
四、主题店合规底线:授权是唯一方案
本案店铺虽称“未公开宣传为授权店”,但客观上的元素密集使用、产品命名与背景音乐已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。

对计划开设IP主题店、快闪店、联名咖啡的经营者,事前取得著作权、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维度的完整授权,是规避民事赔偿甚至刑事风险的唯一路径;而对于IP权利人而言,发现侵权后及时公证取证、正式发函,是锁定侵权时间线与赔偿计算依据的关键动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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